来源:中国德安网 发布时间:2025-05-30 16:37
各乡(镇)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部门,县直及驻县各单位:
根据《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国家计委 财政部1996年12月1日发布 计价费〔1996〕2922号)和《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(更新时间:2025年1月24日)》有关规定,经县政府研究同意,对我县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征收对象: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工业、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。
征收标准(按项目总建筑面积):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5元/㎡调整为13元/㎡。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之前欠缴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按15元/㎡的标准征收。
2025年5月30日
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0日印发